朋友圈QQ群组织旅游活动违规 网络旅游经营须许可证
随着旅游散客化时代的到来,一些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的机构,通过微信、微博、QQ群发布低价旅游广告,组织游客出游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是否违规?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旅游条例》对这种行为明令禁止。昨天,市旅游局相关人士就如何规范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如何控制门票价格上涨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微信 微博 QQ群 组织出游
机构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O2O模式盛行,越来越多游客通过在线旅行平台预订出游,一些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也浑水摸鱼,通过网络预订招徕组织游客出游,获取利益。
按照《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旅行社从事网络旅游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组织旅游活动。”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一些在线旅游网站没有在网页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信息,还存在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发布非法旅游信息、不提供正式发票的现象。《条例》对网络旅游经营者在网站公开相关信息、提供纸质或电子发票、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三方面行为做了具体规范。
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
收回投资成本应降低或取消收费
市民外出旅游消费,门票占到一定的比例,近两年不断上涨的景区门票让不少消费者叫苦不迭。
《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条例》对我省过去的门票经济模式做出了适当的调整,要求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以适应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构建“畅游江苏”体系,建立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需要。
对游客行为也有约束
妨害公共安全追究法律责任
乘客大闹亚航、强行打开飞机应急舱门……过去的一年中,不少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今后如果再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置,游客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旅游者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接由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加以规范。
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旅游活动是由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共同完成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仅享有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鉴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是作为一个自然人的社会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因此在条例中对旅游者违反的义务只做概括陈述。
记者 居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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