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惩罚人口拐卖行为?…… – 交易者社区

古代如何惩罚人口拐卖行为?……

拐卖人口犯罪,人人喊打!在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中央政府是如何惩罚拐卖人口的犯罪呢?

第一,秦汉时期,国家对外战争频繁急需兵源,国内的徭役急需劳动力,使得秦朝和汉朝的中央政府以严厉手段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华夏,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帝国。秦帝国建立后,秦始皇首要面对的威胁就是北方匈奴的威胁,为了消除北方匈奴的威胁,秦始皇一面派出蒙恬率领30万大军北伐匈奴,一面派出劳动力在北方边境地区修建长城,抵御匈奴南下。

在漫长的统一战争中,秦国消耗了不少的劳动力。秦朝统一全国后又面临新的战争威胁,国家就急需年轻劳动力为主体的军队兵员。而秦始皇又有修建长城,骊山秦始皇陵,阿房宫等国家工程,又继续大量的劳动力,这使得秦帝国非常重视国内的人口劳动力。为了巩固帝国的统治,秦帝国将贩卖人口作为危机帝国统治的严重刑事犯罪,根据秦朝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主谋还是胁从犯,只要被官府抓住的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

秦帝国的统治在秦二世的暴政中垮台,经过4年的楚汉战争,汉高祖刘邦定鼎天下,开辟了长达4个世纪的汉帝国。刘邦在位初期,民生凋敝,百业待兴。由于秦朝后期的残暴统治和长达4年的楚汉战争,汉朝初期全国人口的总数还不到秦朝的一半。因此,汉帝国建国初期就把恢复人口发展经济作为朝廷的首要任务。在刑法方面,汉文帝和汉景帝时期不断地减轻刑罚,废除秦朝时期的“妖书”罪,以不断的缓和社会矛盾。

汉朝法律抛弃了秦朝法律中相对残暴的一面,但也继承了秦朝法律中合理的一面。这一点可以从汉朝对人贩子的惩罚中看出来。根据汉朝法律,人贩子一旦被官府抓住,就会处以磔刑——不但将人贩子处死,还要将尸体肢解,并不准收尸。这就在心理上震慑那些不稳定人员。

除了将人贩子残忍处死,汉朝法律还规定,买家同样要受到处罚。只不过,买家的处罚比人贩子轻一些,人贩子被磔刑处死,买家要被处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在汉朝,拐卖人口犯罪和盗窃罪、杀害伤害他人罪一起,共同成为汉帝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几类犯罪行为。

汉朝的窦漪房就碰到了拐卖人口的事情,窦漪房原来为汉文帝的正妻,颇受汉文帝尊重,在汉景帝和汉武帝时期影响朝政,是西汉继吕后之后又一位对汉帝国发展带来影响的女政治家。

窦漪房在晚年能压制汉武帝,却被人贩子整的无可奈何。根据历史记载,人贩子曾拐跑了窦漪房的弟弟窦广国。经历千难万险,窦广国和窦漪房重新团圆,这样的事情让窦漪房对人贩子恨之入骨,也是汉朝政府对人贩子实施严厉惩罚的重要原因。

第二,唐朝到宋朝,朝廷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予以了细化。

东汉结束后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历史进入频繁的战争时期,除了西晋的短暂统一,中国南北都是不同的政权。由于这一时期战争频繁,政权更迭次数频繁,虽然各国朝廷在名义上严禁贩卖人口,但全国各地的贵族依然不顾法律将自家人口贩卖为奴。直至隋朝统一全国后,法律才对拐卖人口有了统一的惩罚。

《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统一法典,其对各个犯罪都有完备的刑法规定。根据《唐律·盗贼》规定,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3000里。对于买方市场,唐朝法律规定,买方“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的,也要处以刑罚,但减刑一等。《唐律》还对拐卖受害者儿童予以特殊的保护,并加重亲属间拐卖人口的惩罚力度。比如,唐律规定,父母和祖父母卖子辈孙辈的,要加罪一等。

宋朝法律和唐朝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惩罚大致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宋朝法律对官府渎职犯罪进行了惩罚。《宋会要》就提到了,如果官员对拐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朝廷要予以严厉处罚。

第三,元明清时期继续严惩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

元朝建立前,蒙古各个部落相互争斗,金国人贩子就欺骗蒙古民众,将其贩卖给金国的奴隶主,这使得蒙古贵族对拐卖人口的行为痛恨万分。元朝建立后,其刑罚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处以死刑。

明朝建立后,明帝国政府继续对贩卖人口予以惩罚。根据《大明律》规定,掠卖人口者,杖刑100流放3000里。掠卖人口给他人做妻妾者,杖刑100判处3年徒刑。

清朝同治年间的法律规定,人贩子贩卖人口,不管其背后有没有洋人的支持,主犯一律斩立决,从犯一律绞立决。

《大清律例》规定,如果有窝藏人贩子的行为,要斩立决就地处决。地方政府官员发现拐卖人口犯罪视而不见的,要交给朝廷处置。基层的“乡保汛兵”盘查人贩子不利,要杖刑80,革职。“乡保汛兵”发现人贩子却故意视而不见的,杖刑100下。收受人贩子贿赂而故意释放犯罪分子者,杖刑100下流放3000里。清朝法律对基层官员和“乡保汛兵”有关人贩子犯罪的细节处罚,体现出清帝国政府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细心认真。

古代朝廷还主动出击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比如清帝国就在西南地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比如宋太宗时期,如果发现人贩子将人口贩卖到邻国的行为,边境驻军抓捕人贩子。宋孝宗时期的法律规定,官府发现拐卖人口犯罪的,一律交给官府法办。宋朝还积极的在各个州县展开民间宣传,树立老百姓的“防拐意识”。

到了清朝,根据《大清律例》规定,贵州等地有外来的犯罪分子联合本地罪犯将妇女贩卖到四川,当地官府予以严厉处置。为首的罪犯斩立决,从犯绞立决,如果有将妇女致死者直接斩监候。

通过以上分析就看出,中国历史上的主要朝代都会严惩拐卖人口的行为。时至今日,这类行为必将遭到法律最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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