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为了12只野生猕猴,获刑十年 – 交易者社区

贪财:为了12只野生猕猴,获刑十年

近日,旺苍县人民法院对旺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判处李某某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系攀枝花市水产小贩。

2014年5月,应朋友郭某某(另案处理)需购买大量猕猴的要求,李某某遂到凉山州冕宁县非法收购了12只野生猕猴,运至乐山市夹江县出售给郭某某。

案发后,广元市院根据全市重大生态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及时将案件指定旺苍县院管辖。旺苍县院在快速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官方微博对案件进行了全程直播,先后发出微博7条、庭审照片4张,在打击犯罪过程中预防攻心,全力营造生态领域社会预防氛围;另一方面针对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主动联系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鉴定人当庭作证,辩护意见失去科学依据、被告人李某某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涉案野生猕猴目前救助情况良好,旺苍县院已联系救助单位,近期将在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对涉案猕猴进行集中放归,并建议侦查机关对其余涉案人员从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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