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小微企业发“联名举报信”,发现疑似“买卖案源…… – 交易者社区

近百小微企业发“联名举报信”,发现疑似“买卖案源……

随着采访的逐渐深入,记者收到了一份针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的“联名举报信”,联名举报人均为诉讼被告,遍及多个省市,数量已经接近百人。

在对部分联名举报人采访过程中,记者不仅深度阅读了举报内容,还发现,在这类诉讼背后,已经形成了一条疑似“买卖案源”的“流水作业”。

系列报道四:近百小微企业发“联名举报信”记者发现疑似“买卖案源”

小微企业发“联名举报信”

“联名举报信”发起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作为中小微企业的负责人,已经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逼得走投无路,发起联名举报实属迫不得已。随后,他把“联名举报信”发给了记者——

我们是遭遇“版权敲诈,恶意起诉”的受害者,特在此反应如下事实,望引起重视。全国已有近上万家中小企业卷入此恶性案件,更有甚者纷纷效仿此方式盈利赚钱,社会风气败坏,严重滥用司法资源。

从2018年开始至今,有数家公司在全国各地大范围的发起对公众号、小程序、网站等集体诉讼事件,案由统一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这些公司涉嫌“影视碰瓷式团伙”赚不正当之财,是一种恶意的维权行为。一家被告平均收到5—30个不等起诉状、法院传票,一家被告索赔金额少则十几万多则高达上百万元。这些公司违背公序良俗,利用法院为牟利工具!众多企业不堪其扰、不堪重负纷纷破产倒闭,遂联合起来举报投诉无良企业,望有关部门重视!

这些公司通过网络爬虫工具,爬取能搜索到的影视作品的公众号和网站,再通过有交易关系的时间戳公司进行固定证据,时隔数月之后,对全国数百家公司发起诉讼,诉讼金额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

小微企业法律知识匮乏,如此高额的标的又请不起律师,整日惶恐、寝食难安,这时对方打来和解电话,提出每部作品只需要赔偿1万元即可以撤诉,庭前和解。在惶恐之下,很多小微企业选择了和解,但小微企业主们做梦也没想到,没过多久又收到了第二波、甚至第三波诉讼,换个名字的公司以同样的手法进行起诉。

甚至有被告公司经过地方公安配合调查后发现,原告在诸多证据链中存在极大的瑕疵,原告方一伙目的明确,批量诉讼,高额索赔,在巨大利益的趋势下,从授权书的层层转让,到时间戳视频,均存在非常非常大的造假嫌疑。

总结侵权诉讼几大特点

通过对“联名举报信”发起人、以及其他举报人多次采访,记者总结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中的几大特点:

1、案由统一,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同一家受害者同时/陆续收到以上公司中其中2-6家公司的起诉状,实则换汤不换药,同样的内容轮番起诉。

2、所采用的所谓侵权证据视频时间戳,表面上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取证,但是通过关系网查询,第三方属于他们关系网中的子公司甚至他们自己的员工,这个侵权证据缺乏真实性,这样被起诉的企业达到万余家。

3、不同公司的起诉状内容格式几乎一样,只是主体不同,甚至打印错误地方,手写字迹一样。

4、取证机构一样,取证设备一样,取证时间甚至紧挨着。取证环境和取证人员不符合规范,无法出示取证的相关资质和证件!

5、同一受害者,平均被起诉5-30部不同影视作品,换公司不断重复起诉同一受害者。致使各小微企业根本无法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纷纷负债甚至破产倒闭,极大妨碍了各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6、起诉后都会有律师打电话要求和解,取证的影视作品要求打包价索赔!一部影视作品索赔1-5万不等。谈不拢则会“以取证多部,可多次起诉”来威胁。

系列报道四:近百小微企业发“联名举报信”记者发现疑似“买卖案源”
网上出现疑似“买卖案源”行为

由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存在着上述特点,记者调查发现,原告方开始更加有恃无恐,以至于部分原告已经不满足通过诉讼索赔,他们在网络上开始了疑似“买卖案源”的行为,并藉此谋取更大利益。

在2020年年末,某公司通过网络发布了“2021,让我一起致富,搞事情!”的通知。

系列报道四:近百小微企业发“联名举报信”记者发现疑似“买卖案源”
之后,该公司负责人不断发布“如何致富、搞事情”的方法,在2021年1月13日,该负责人发布称:各位朋友新年好,新的案件已经上线,电影作品侵权案件,50件起合作,前期材料费用押金1000—2000/件,后期可退换,分成比例40%—50%,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交付材料,各地区案件量如下:北京25,天津5,河北335,陕西225,内蒙50,辽宁110,吉林90,黑龙江115,浙江225……

对于这些案件,他随后进行了说明:“我们现在主要是著作权案件,电影作品为主,起诉标的3—7万,平均判赔5000—40000,各地区有差异,已经把前期的材料准备完毕,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包括保全和公证,相当于咱们直接拿材料取走案件流程就可以了。”

该公司还制定了相应的合作模式:签订《合作协议》,提前收取线索材料费,一个侵权主体(公司)制作5部电影侵权证明材料,每部2000元,总价格10000元,版权侵权方与合作方收益分成为5::1:4。

对于合作的后续服务,该公司也进行了说明:我们案件的胜诉率是96%,肯定是保证胜诉的哈,如果真的涉及到败诉风险,会及时沟通撤诉,并给您更换案件,并额外补偿等量案件。

同时,该公司还表示,版权授权证明正常会在证据材料中给您提供的,如果涉及到败诉的可能,会提前和您沟通是否撤诉,撤诉后会给您更换案件并补充灯亮案件,或者给您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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