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救人一命反被跟踪两年…… – 交易者社区

护士救人一命反被跟踪两年……

2年前,广东茂名女护士张某某悉心照顾了因车祸入院治疗的女性黄某某,这却成为噩梦的开始。

黄某某出院后向她表白,被拒后开始跟踪,长达两年之久。

黄某某还用女护士照片做社交头像并公开表白,1米贴身尾随并上演“摸头杀”,直接身体接触……

女护士报警后,今年5月,黄某某曾被送医治疗,但出院后变本加厉。

之后黄某某又在社交平台上曝光了张某某的婚纱照,并时常发布张某某在医院的照片或者“表白”张某某。

张女士向媒体表示,“我无法用语言形容自己的心情。联系对方父母,他们却说自己不是她的父母,一有事就拿她有病来说话。”

这一切让张女士的精神濒于极端崩溃状态,法律就奈何不了这种赤裸裸的骚扰行为吗?

跟踪者不打、不骂,像膏药一样跟在被害人的后面,完全剥夺其各种隐私,让其无时无刻不在恐慌焦虑当中,法律就不管了?

应该看到,跟踪、骚扰是一种新型的人身侵害模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殴打、暴力侮辱等,也很容易落到法律制裁“盲区”里。

《民法典》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对于生活安宁有合理的期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黄女士长达两年无休无止地“表白跟踪”,已经侵犯到了张女士的隐私权。

未经张女士的同意,将她的婚纱照等个人信息发到社交网络上,更是一种侵权。

实话实说,让张女士去打民事官司,让法院判决作出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恐怕远水解不了近火,也很难杜绝黄女士还会继续这么干,民事诉讼缺乏必要的强制力。

那么,警方能不能及时阻止这样的骚扰呢?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授权呢?

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暴力侮辱罪,但对于这种跟踪恐怕都不太合适。比如寻衅滋事罪的罪状,一般要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难以直接制裁到这样的行为。就导致张女士这样被长期骚扰,哪怕报了警,警方也只能提出口头的警告,而不能够直接采取行政拘留等惩罚措施。

此外,虽然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当中也规定法院有权签署禁止令,但主要是针对的家庭暴力,至少也是同居关系之下的家庭暴力,而不是适用于陌生人跟踪。

黄某某向女护士示爱

其实,跟踪案件还挺多的,有的是男女朋友分手了之后,前男友继续骚扰、跟踪、胁迫,甚至还发出“死亡威胁”。
之前轰动一时的“涞源反杀案”,就是因为女大学生长期不堪“追求者”的长期骚扰、跟踪,逃回了山村里的老家,结果还是没有躲开。
针对跟踪违法这种长期性以及随时会激化矛盾,升级成暴力犯罪的特性,一些国家在普通的刑法之外,也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规制原则。
1989年,美国知名演员 Rebecca Schaeffer 在洛杉矶被跟踪其三年之久的狂热粉丝杀害。
在社会大众的强烈抗议以及媒体持续关注的压力下,加州政府于 1990 年通过了全美第一部反跟踪法,之后各个州都制定了法律。
美国将跟踪、骚扰行为定性为“一系列直接指向特定个人且会引起正常人感到恐惧的行为”。跟踪骚扰只要让人感到恐惧,并不需要有直接的暴力伤害行为,就可以构成违法犯罪,由警方直接介入、司法惩罚。
2000年11月24日,日本也开始施行《跟踪骚扰规制法》。
正像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对于跟踪骚扰的法律规范几乎空白,只要不打不闹“文明”地跟踪,警察很难予以严厉的惩戒。
这次案件暴露出了法律的一个短板。
所谓缘于“情感纠纷”的骚扰、跟踪事件,可能会越来越多,相关的制度规范应该跟上,包括扩大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将长期跟踪纳入“寻衅滋事罪”的惩戒范围。

朋友们如觉得这篇文章不错,欢迎朋友们转发!

生活小常识|生活小窍门|健康小常识|生活小妙招小常识

You may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