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来了后的税务局将有大动作…… – 交易者社区

金税四期来了后的税务局将有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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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金税四期真的要来了!
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12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采购内容:

为什么这么着急采购金税四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随着11月1日15个地区陆续公布社保入税,再加上之前已经社保入税的地区,全国各地区社保入税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所以,原有的金税三期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金税三期,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其功能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
而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这意味着,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以后想在税务上动“歪脑筋”更加行不通了。
那么,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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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金税四期要来了!
企业这7个方面会被重点稽查!
1、企业的收入
有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来隐匿部分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等,注意了,以后还这样操作可要小心了!
金税四期不仅仅通过你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
且央行早已施行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公转私、私转私都将会严查!
简单来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2、企业成本费用
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工资多申报或少申报;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计提了费用却迟迟没有发票等等…这些都是严查的重点。
3、企业的利润
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有出入;企业常年亏损,却屹立不倒;同行业利润偏低等等。
4、企业的库存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5、企业缴纳的税额
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税负率异常,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实收资本增加,印花税未缴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却未缴个税等等。
下面我们通过来了解一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缴税?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函发[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又重申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政策,并明确: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个人取得的盈余公积金的应纳税款,应该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但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分5年递延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此规定,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法人企业股东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否是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则是另一码事。
三、印花税方面,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如果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现行政策,记载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减按50%征收印花税。

6、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2019年实施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7、企业的社保
试用期不入社保;代别人挂靠社保;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没有给入;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档案未转就不给交社保等等。
以上情况通通属于违法。
随着社保入税和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社保这块会监管越来越严,以上违法行为也该收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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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1月19日起
这7种避税方法查到必罚!
一、买发票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二、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一般来说,纳税人虚开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但在形形色色的虚开发票类型中,有一种“虚开”出淤泥而不染,表现得格外另类。那就是“环开”和“对开”。
环开和对开,是关联公司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循环开具发票、互相开具发票。
比如: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A公司开给B公司5000万元,B公司开给C公司5000万元,C公司开给A公司5000万元;或者A公司和B公司之间互相开票5000万。
对开、环开发票,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但是这种类型虚开发票,不会出现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情况,而且每一个开票主体都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会少申报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用上述方法“避税”的企业,要注意了,一旦被查,不但你的进项要转出,你开出去的发票也要缴税,还要面临巨额罚款,真真是得不偿失!
三、故意用现金/个人卡发工资
有些公司为了避税,故意用现金/个人卡发放工资,一旦被查,明眼一看账务就是有问题。现在都什么时代了,还发现金,用这种方法避税,不就等于说公司有问题吗?
注意以下9类交易容易被稽查

四、用现金收支货款
有些企业自认为很聪明,虚开发票,对方不打款,直接填写收据入账,自认为账都做平了,就万事大吉!我就很好奇你账上的钱是怎么平掉的,用现金发工资还是用现金平借款?
一旦被查,频繁用现金收支款或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款,这就不只涉及虚开发票了,还有可能牵扯出少缴社保、少缴个税等一连串问题,罚款必不可少,责任人还有可能锒铛入狱。
五、到处找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六、大量员工个税零申报
有些公司为了避税,个税长期零申报,员工工资以前都是3500元以下,现在倒提高了,都在5000元以下,永远都是跟着个税起征点走,不查你查谁!
七、代缴社保
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税,就帮人代缴社保,一是,企业可以光明正大的做工资抵税(代缴社保人的工资一般采用现金形式平账);二是,代缴社保还可以收点手续费。
在这我只能说,一旦被查,不但涉嫌偷税,还涉嫌骗保,那时候不仅仅是罚款那么简单了,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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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即将到来!
企业该如何应对?
金税四期要来了,企业应当从以下5个方面及时自查,未雨绸缪!
一、增值税方面
主要从销项税、进项税两方面自查
销项税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仅将开票部分对应的收入入账
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入账
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
不计或少计应税收。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装卸费等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8、有兼营行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12、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点是否正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3、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4、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形。
进项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发票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情况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
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抵扣进项
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一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往来科目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
8、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
9、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主要从应税收入、成本入手检查
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如利用“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 “预提费用”等科目。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税收减免、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会的。
6、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未将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险。
8、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项目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
2、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虚增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0、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1、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税前扣除利息不合规的问题。
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资产损失处理不合规的问题
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
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事项
21、资产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22、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3、预提所得: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方面
从以下11个方面自查一下,是否漏代扣代缴个税
1、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交通补贴、通信补贴
7、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
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非货币形式发放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财产,是否视为股息分配扣缴个人所得税。
11、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
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6、土地实际面积大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方面
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麻烦,务必重视!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的情况,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财税[2017〕知》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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