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可能与中国的四民制度有关系?…… – 交易者社区

印度种姓制度可能与中国的四民制度有关系?……

印度,一个充满神秘感的国家!

谈到印度,贫穷、落后、贫富差距似乎是一些抹不去的标签,而对于爱好印度文化的人们,神秘的种姓制度是我们无法避开的话题。

在英语世界中,有人将印度种姓制度分为“OUT CASTE”与“CASTE”,分别对应了没有瓦尔纳的人与有瓦尔纳的人。

在印度语言世界中,种姓制度被分为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瓦尔纳”则与“迦提”变成了社会单位。

这究竟分别代表了什么?与中国古代的四民制度又有怎样的异曲同工之处呢?我们一起从史料中一探究竟!

谈到中印交流史,多数人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玄奘法师西行取得真经的故事,而真要细论的话,在先秦时期的史料中便记载了中印交流的往事,在此我们不做赘述。

说回玄奘西行,在《大唐西域记》印度总述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若夫族姓殊者,有四流焉:一曰婆罗门,净行也……二曰刹帝利,王种也……三曰吠奢,商贾也……四曰戌陀罗,农人也……凡兹四姓,清浊殊流,婚娶通亲,飞付异路,内外宗枝,婚媾不杂……自余杂姓,实繁种族,各随类聚,难以详载。”

这里可以看出,在公元629-664年(唐贞观三年-唐麟德元年)这一期间,印度的种姓制度已经流传至中土。

那么印度的种姓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呢?

在《梨俱吠舍》的最后一篇《普鲁沙赞歌》中这样写到:“作为世界本原之神相化身的原人,作为祭品被分解之时,从其口、臂、腿、足,分别产生了这四个人类群体。”

那么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婆罗门(思想)掌管婆罗门掌管祭祀和吠陀知识的传承,刹帝利(手臂)是武士和统治者,吠舍(腿)从事农、牧、商等物质生产行业,而首陀罗(足)侍奉上面三个种姓。

这一分类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的“法经”和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6世纪的“法论”中都有着明确的记载。

这一规定被赋予了神圣起源,成为了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同时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是等级化的、世袭的!

在这四个瓦尔纳(社会单位)之外,还有一种地位低于首陀罗、亦称为“不纯洁的首陀罗”,在前文中我们提到的“OUT CASTE(无瓦尔纳的人)”,即achhoot(贱民、不可接触者)。

这一类人群需要生活在特定区域,不得与有瓦尔纳的人接触、不得共用水源、不得与高种姓人员通婚。

生活在公元前723年至公元前645年的齐国宰相管仲(春秋战国时期)定下了“士农工商”四民制度,《春秋谷梁传·成公元年》中记载:“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四民之外还设有贱籍。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代中国衍生出了贵籍、良籍、商籍、奴籍和贱籍。

贵籍被尊为第一等级,以世家大族为籍,后世称之为名门望族;

良籍为第二等级,便是普通的老百姓,良民一词便受此影响;

商籍为第三等级,顾名思义便是行商之人,因商人财富居多,有时被尊为第二等级;

奴籍是第四等级,就是奴隶身份,一旦卖身可能就是一辈子的奴籍,除非主家开恩或奴籍的子孙高中或捐官,舍得给官府一大笔钱,才能脱离奴籍;

其中贱籍社会地位最低,贱籍世代相传,不得改变,不得参加科举,不能做官,不许购置土地产业,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从事当时社会所谓的“贱业”,永世不得翻身。

而在历史上,脱离奴籍一跃成为贵籍的有无?

三国时期曹孟德的祖父曹腾,受子孙建立魏国之荣,被追尊为魏高帝;而奴籍、贱籍在宋、元、明、清时期都有明面的废止,但并未能阻止其死灰复燃;期间郡主为笼络民心,也曾有过特赦出奴籍、贱籍的举措。

将印度的种姓制度与中国的四民相对比,不难发现其在产生时间、实施举措中多有相似之处。

公元前八世纪至公元前七世纪,中国已有文献记载了士民工商的四民制度,而印度则在公元前7世纪出现种姓制度的记载、公元二世纪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期间与古代中国的记载的时间跨度颇大、相距时间甚广。

而在《中印文学交流史》一书中记载,先秦时期,中印间已有交流,由此笔者大胆推测,印度种姓制度的形成与春秋战国时期四民制度的出现或有细枝末节的联系。

但由于历史悠久、史料文献多有遗失,想要论证此事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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